人事任免相关办法
(2008年3月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17年3月1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22年3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可以通知被提请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或者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
第三条 拟任职发言的对象为:
(一)被提请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被提请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四)被提请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监察工委主任、副主任;
(五)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六)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