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相关办法
(2004年4月1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12年5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17年3月1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22年3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和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公共部分法律、相关部分法律和廉政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市人大常委会对被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进行任前相关法律和廉政知识的考试,衡量其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知识。
第三条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提请任命前应当参加法律和廉政等方面的知识考试:
(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大常委会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监察工委主任、副主任;
(五)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
第四条 上条所列人员,已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和廉政知识考试的,在届中被调整并仍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职务的,以及换届时需要重新被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进行考试。
第五条 对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和廉政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相关部分法律和廉政方面的知识。
被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公共部分法律和廉政知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张家港市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选编》等。
被提请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第六条 法律和廉政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具体事务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上条列出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选编的考试内容,组织命题、监考、阅卷。
第七条 负责法律和廉政知识考试具体事务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不得泄露试题或者考试答案,并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八条 提请任命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被提请任命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法律和廉政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于考试五日前通知被提请任命人员。
第十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前法律和廉政知识考试,原则上采用开卷、笔试形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不满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法律和廉政知识考试结果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被提请任命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的被提请任命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
第十四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不合格的,不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但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应在下次提请任命前进行。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考试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http://www.gov.cn/guoqing/2018-03/22/content_5276318.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896510?fr=Aladdin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6-01/25/content_1961355.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7986036?fr=Aladdin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8501057?fr=Aladdin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84426?fr=aladdin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w/2018-12/29/content_2071578.htm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709/a1750c5fe6c74b7ca5b00aa8388eb0bd.s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656119?fr=aladdin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5/64f52a065d3142ae92d95fa860e2f0e0.shtml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9942261?fr=aladdin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4724?fr=aladdin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http://www.gov.cn/xinwen/2018-10/27/content_5334895.htm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19-04/24/592_233744.html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http://www.gov.cn/xinwen/2018-10/27/content_5334899.htm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https://www.spp.gov.cn/zdgz/201904/t20190423_415970.shtml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21359?fr=aladdin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http://www.gov.cn/xinwen/2018-10/27/content_5334920.htm#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77239?fr=aladdin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18-12/25/357_182594.html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343500?fr=aladdin